在我國,檔案利用權利尚未成為法律權利。文章對檔案利用權利的內涵及其限度要求進行了初步分析。通過文本解讀方式,文章從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實現形式和權利行使目的等方面具體分析了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檔案利用權利的嚴格限制。首先從權利主體而言,現階段我國檔案立法文本中對我國公民、法人或者組織的檔案利用行為僅用了“可以利用”來界定,法律文本理應明確賦予他們檔案利用權利主體的地位,而“可以利用”的表述僅適合于對外國公民或組織檔案利用行為的概括。其次是對權利客體的分析,檔案利用權利客體對象目前僅限于對國家檔案館保存的已開放檔案的利用。第三是權利的實現形式與行使目的?!稒n案法》針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上述利用主體均為團體用戶)利用開放檔案和未開放檔案均未明確限制其“利用目的”。但有關規定顯然未將公民個人因“個人休閑”、“個人利益”等不屬于“各項工作需要”范圍的檔案利用目的包涵在內。這就意味著出于“個人休閑”、“個人利益”等利用目的的公民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行為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在分析相關限制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了檔案利用權利適度擴展的要求和基本途徑,即設計覆蓋文件管理全流程的信息開放政策;形成對檔案利用權利科學控制的基本機制;制定未開放檔案申請利用的科學程序;開發具有保障檔案利用權利實現的文件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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